在不少人看来,捕鱼是一件很正常的小事,怎么可能会触犯刑法呢?近日,泰来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回顾】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夫妇二人在禁渔期,驾驶自家船只使用电网在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江桥渡口西侧嫩江水域,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非法捕获的江鱼40余斤。经认定,高某某、谭某某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法官说法】正常情况下的捕鱼当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鱼就可能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法第三十条对此也有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了电鱼的方法非法进行捕捞,触犯了法律,也为自己的行为负上了法律责任。经法院审理,二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
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鱼类产卵繁殖,泰来县每年的5月16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在此期间,自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禁渔期从事捕鱼活动。为此法官在此呼吁,大家不要以为捕鱼是件小事,在不对的时间、不对的地方捕鱼,有可能会摊上大事。为了泰来县的绿水青山,为了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请不要非法捕鱼,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