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庭审直播录播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治中国行 新修订《保密法》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19-06-20 16:49:12


杨某和同厂职工张某恋爱。交往一段时间后,杨某认为两个人性格不合,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张某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如若杨某不与其结婚,就杀死杨某家人。杨某害怕,于20155月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常因生活琐事对杨某大大出手,杨某于201512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和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杨某和张某结婚前,张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杨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本案中杨某作为受胁迫一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使其和张某之间已经生效的婚姻失去法律效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