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夫妻关系紧张。2019年5月莫某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交给李某要求离婚,李某答应如果儿子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归其所有,就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同年8月,双方到房产部门将莫某名下房产过户到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9月莫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其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更名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才能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条件。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因此不能根据一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判决离婚。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在双方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莫某和李某虽然在离婚过程中协商分割财产,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但离婚协议并没有李某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成立的要件,因此离婚协议无效,按该协议履行行为也无效。虽然房产已经变更过户,还是莫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某名下性质一样。
法官说法:就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言,婚姻关系当事人协议离婚是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这一条件未成就,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就处于停止状态。当事人在诉前订立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未能协议离婚的,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