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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3-05-28 17:57:25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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