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田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4年1月离婚。田某和王某于2012年认识并开始同居,2013年8月田某为王某支付购车款50万元。李某认为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给王某购车,违反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田某与王某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王某向李某返还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抗辩善意第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田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支付共同财产50万。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不可分割一个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故田某赠与王某购车款的行为侵害李某财产所有权。李某主张田某和王某间赠与无效及要求王某返还5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夫妻应该平等协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巨额财产赠与他人,严重侵犯另一方所有权,又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