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庭审直播录播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治中国行 新修订《保密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6-20 16:52:17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于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5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女孩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杨某于2013年外出,期间被告杨某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杨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3杨某给付赔偿款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并且现在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据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由原告张某抚养张某某,由被告杨某每年给付6000元抚养费;对于原告张某主张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张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杨某与他人同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和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杨某每年给付张某某抚养费6000元至张某某18周岁止,于每年5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被告杨某作为过错方是否有法律义务对原告张某进行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常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是离婚事件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对方有外遇能否请求离婚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本案被告杨某虽然有外遇,但不具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被告不产生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