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3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拖拉机并牵引着井架来到雇主邱某家打井,被告人刘某明知井架上方是高压电线,仍将井架放在高压线下实施作业,此时雇主邱某在水泵附近,井架在下降时,因地面有水,高压线导电击中一旁监工的雇主邱某,致邱某当场死亡。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悔恨不已,称不应该抱着侥幸的心理在高压线下作业,更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判处。同时查明,庭前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邱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刘某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邱某亲属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对刘某的刑事部分从轻判处,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打井过程中,应当预见高压线可能造成危害,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进而导致被害人被高压电击中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愿认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又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故对刘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