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其合同要件的完备性及操作规程的规范性,使得金融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很少出现败诉的情形。有些借款人往往也因金融机构的多数胜诉而形成法院强势保护金融债权的一惯性印象。但在一定领域的金融部门的放贷活动中,也曾出现比较集中和普遍的共性问题,如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实际并未由借款人使用,而是转由他人使用,在被诉讼后,多以未实际得到和使用借款为由进行抗辩;但因签订合同均由其本人签订,而签订合同的行为也往往是实际用款人请求其顶名,所以该行为因具有借款后转借他人的性质,其对抗主张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但本院前一时期由丁长林法官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以上所述情况不同,几个借款人组成的联保小组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贷款由其中一人取出和使用,其他借款人到金融机构问询后才得知此种情况,并要求取款人为其出具了欠据。这些借款人因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及时保留了未实际取得贷款的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了举示,法庭判决认定借款合同订立后,未完全生效和实际履行,对金融机构未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相对人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实际取得贷款的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判决未取得贷款的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几名未取得贷款的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悦诚服,倍感感激,给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上书“维护百姓利益、捍卫法律尊严”的字样。承办法官秉持正义,公正执法,得到了百姓的认可和好评,也改变了司法机关在群众观念中的职能定位,提升了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