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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规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9 14:35:11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泰来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案件审判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业务庭要尽量多的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提高案件的陪审率。

第三条 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审判庭在开庭七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按《人民陪审员名册》随机抽取确定,同时兼顾各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相对平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在接到业务庭申请的当日将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当事人姓名及案由等必要事项通知人民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及时阅卷参加庭审活动。各业务庭要为人民陪审员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立案庭应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每年不得少于5件。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我院按每参审一件案件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半年内陪审案件数量不足5件的,暂不予补助,待陪审满5件后再予补发。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可按本规定自行通知安排。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完毕后,各业务庭要及时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通知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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