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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共同自首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13:52:33


1.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其中,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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