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18年8月,张某与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定于同年10月1日结婚。订婚后,李家给付张家彩礼钱20 000.00元。2018年9月10日,李某将张某接到自己家居住,同年9月20日,张某外出打工,未与李某结婚。2019年1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钱20 0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因为李某不打算娶张某,张某才外出打工的;且自己在订婚后已去李某家居住,现在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钱是否应予返还。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泰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李某给付其的彩礼款20 0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给付彩礼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倾其所有给付彩礼具有无奈性,是迫于现实不得已而为之的。如果结婚目的落空,这与其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当附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因此所获给付之利益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彩礼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