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 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 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 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开审理的;
9 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 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 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 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 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17 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 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 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