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审理一起案件,案情极其简单,但是如何落判却着实左右为难——只因一个老生常谈的法律问题,难在了它和道德的选择考量上。
原告起诉被告欠款6000.00元,有欠据,为2010年12月10日出具。欠据写明:被告为春耕生产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约定2011年11月1日一次付清;若超期违约金每月加息200.00元。2011年1月被告从其原来居所搬到30公里外的县城内居住至今。借款到期后,原告称因找不到被告,无法直接向其主张权利;直到2018年得知被告在县里居住后,才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因被告谎称要将土地承包给原告顶付欠款,但后来又将地包给他人,无奈原告才在2019年末向法院起诉。被告承认欠据是自己所出,但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称欠款已通过向原告卖粮、原告直接扣收粮款的方式偿还完毕;自己并未出县不存在找不到的问题,而且在自己回村见到原告时,原告也从未向自己要过欠款,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被告主张欠款已偿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可以不予认定。但被告偏偏抓住了最重要的一点: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个较为通俗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能够知晓不足为怪。也恰恰因此,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未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着实有点让人想不通。法院虽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但乍一阅卷,诉讼时效还是头脑中冒出的第一个念头,为什么欠款这么长时间才诉讼?被告虽离开原居所村,但并未远走他乡,原告可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查找去向,在找不到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诉讼方式保护债权。但直到2019年末原告才选择诉讼,可能有对法律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不知晓的因素,也可能有对有朝一日被告良心发现会主动履行的隐约期待,还可能有对这笔债权的彻底放弃是否认可的犹疑和摇摆,一旦偶然获得被告消息线索时,期待复燃。
不管什么原因和心理,原告要取得胜诉权,就必须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方面的证据。《民法总则》将债务案件的诉讼时效由传统的二年调整为三年,释放出对之审查放宽的信号,但仍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置之不理。本案的借款时间为2010年,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1月,而本案诉讼立案已是2020年1月,时间长达9年;而被告又以此提出抗辩,你能不管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庭对原告进行了补充指导举证,要求其在7日内收集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并另择日期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专门解决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无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9年之中,原告并未放弃追索他的债权;提供的一个证人证明的问题或与诉讼时效无关,或根本证明不了原告的主张。
基于以上情况和法律规定,被告的抗辩主张是成立的。然而问题是,借款事实也是成立的。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社会和民众中可能会有不理解,也会引领社会风尚朝着不诚信的方向上发展。如果不理会诉讼实效,只追求实体公正,当事人上诉,保不准上级院的法官也会有同样的想法,一旦改判,便是错案一枚。在本案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前所未有地难以调和,何去何从?笔者——本案的主审法官,选择了尊重法律规定,寻求案件的法律效果,以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做此决断的道德安慰是:法庭给了原告举证的机会,但原告或者确实没有主张权利,别人不愿意为他伪证;或者证人怕得罪人不肯出证。无论属于哪种,有一个基础事实是,原告确实在太长的时间里没有通过法律维权。判决送达后,原告没有上诉。不上诉不代表案件的结果就是理想的,比如原告还像此前对待这笔债权一样的惰怠呢?但是反过来想,这样的处理结果会不会教育民众,对待权利受侵,当自己无能为力时,要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否则你可能会丧失,它不是永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