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执行书(见右面样式)
2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生效法律文书;
4 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5 申请人应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四、申请执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书须打印或用黑色、蓝色墨水笔、毛笔书写;
2 纸张应为A4大小。
五、执行案件的受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六、案件的移送和执行
立案庭应及时向执行庭移交案件。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执行法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