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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仅有公章而没有签名,法院不予采信

  发布时间:2020-07-20 16:52:40


近日,泰来法院和平法庭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村民关系,双方因土地经营权发生纠纷,经过村委会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因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村民关系,且应分土地相邻,双方因相邻地的权属发生争议,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据。其中有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关于双方应分土地的亩数及“四至”,落款处仅有村委会公章而没有村上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签名。经过法庭公开审理后,通过法庭合议庭成员评议后最终认定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释法:针对本案,原告虽提供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但因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故人民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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