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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发布时间:2020-10-16 08:29:00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孙某某货款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李某某因春耕需要农资向原告赊购化肥价值20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孙某某化肥款200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12月30日,如逾期不还,以自家耕地抵债”。逾期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现原告的诉请为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两万元或以其自家耕地抵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0.00元,驳回其要求以被告的耕地作为抵偿物的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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