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李某与女方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商定今年年初登记结婚。李某给张某送去了8万元现金的彩礼。然而,两人在结婚登记前发生矛盾,多次推迟登记时间,直至最后取消婚约。法庭上,男女双方均认为婚约取消的过错在于对方。张某说,李某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所购物品大部分也都在李某家,她对婚约解除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也不同意取回已送至李某家的物品。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过。经调解,李某愿意接受为结婚所购置的家具等用品。
法院认为,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结婚物品均应互返,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结合以下方面因素予以处理:
婚约取消,结婚物品的返还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故动员男方留用部分物品以减轻女方损失。法院遂判决女方返还男方5万元彩礼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虽然诉讼时,女方述称彩礼已经转化成结婚用品,但从普通离婚纠纷的处理来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物品应互返。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