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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20-10-22 09:16:00


王某于2018年5月4日、6月3日、8月12日分三次向孙某账户转款3万元;2019年3月9日又转款2万元。现王某持四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5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王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关系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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