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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律 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0-11-16 16:01:54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送达过程中被告人拒绝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谎称其并非是被告本人并不知道借贷纠纷一事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到该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实其确系被告本人。法院利用邮寄传票的方式通知被告庭审的时间及事由,但被告人拒收了邮件。庭审之日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在无正当理由下无故缺席庭审,未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及答辩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经法院审理查实,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全部欠款及拖欠的全额利息。

上述案件中,被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及对司法程序的不理解,未参加庭审,使得自己放弃了诉讼权利。未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致使其在此次诉讼案件中未达成调解,最终败诉。

法官提示:应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在司法程序中正确解决纠纷。如被告参加庭审,发现原告所述并非属实,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则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在庭审中,由法官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减免部分债务,分期偿还给原告。但在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所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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