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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为不法分子取赃款牟利 潮州二男子自食恶果

  发布时间:2020-11-20 14:02:37



2020年春节,突如其来的疫情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同抗疫的时候,潮州二男子却帮助不法分子取诈骗口罩的赃款,以此获取佣金。泰来公安民警历时两个月,终将二男子绳之以法。近日,泰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林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获刑二年零十个月、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这是泰来法院首例宣判的涉疫情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某日,张某与林某预谋取赃款从中获取佣金,林某负责联系“上家”,张某负责收取赃款并通过银行兑现,所获佣金二人平分。林某通过QQ群聊发布“收款加Q”的消息寻找兑现赃款的“上家”。在林某引导下,张某与上家“王某”(另案处理)加为QQ好友,商定按照收取赃款金额的8%收取佣金,并向“王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几日后,泰来县某药店经营者郭某、佳木斯市桦南县高某、肇东市李某、陕西省榆林市王某及贵州省安顺市金某均通过微信添加上家“王某”为好友。王某以商定口罩价格及需交保证金为由,让五人向指定银行账户转款128900元,次日王某失联。郭某等五人的钱款经多次流转,转入张某银行账户92785元。张某按要求将赃款转给“王某”,并扣留佣金7373.91元,分给林某佣金3673.91元。案后,张某和林某亲属退给被害人郭某60000元、高某8400元、李某33040元、王某5250元和金某2450元。

法庭审理

因疫情影响,黑龙江省看守所实行封闭管理,合议庭成员遂驱车前往市中院利用“云视讯”庭审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林某和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未做辩解。其指定辩护人均提出了二人可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处以较轻的刑罚。

经合议庭成员评议后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和张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人亲属主动返还全部赃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疫情期间,口罩几乎成了“硬通货”,本案中的“上家”谎称有口罩货源,趁机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而林某和张某帮助“上家”有预谋取诈骗口罩的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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