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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礼了却离不了婚,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0-12-17 16:00:22


1997年6月2日,孙女士与李先生通过长辈介绍相识并产生好感。同年8月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仪式,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拳脚相加,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经调查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1日举办民俗婚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村民证明佐证。现因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无婚生子女,无债权、债务,无财产分割,只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最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双方于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案件受理前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遂作出上述裁定。

承办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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