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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的不“靠谱”,致自己成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0-12-25 16:22:46


近日,泰来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承办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被告是常年在外打工的小赵,小赵在县内的住房拖欠了上一年度的热力费,经过电话沟通联系了解到,小赵并非不想交纳热力费,而是常年在外打工,没法回到县里及时交费,小赵之前委托一个朋友代他去交热力费,并将热费转账给了这位朋友,然而这个朋友并不“靠谱”,收到小赵的热力费后没有及时为小赵到热力公司去交费,而是自己将钱自行花掉了,小赵觉得自己已经将热力费给了朋友,应该由朋友代为交纳。速裁法官在了解完情况后,将情况反馈给了热力公司,并积极为双方进行协商,法官向小赵进行了释法析理,解释了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的相对性,在热力公司已经履行供用热力合同的情况下,小赵应履行交纳热力费的义务,其将热力费转交给朋友的行为不能成为其不履行交纳热力费义务的合法抗辩主张,经过速裁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兴达热力公司放弃部分热力费违约金,小赵同意立即支付拖欠的热力费及部分违约金。

然而,热力费的交纳又出现了新问题,小赵在外地,无法回到泰来现场交纳,小赵还不放心将钱转至他处,小赵说他信得过法官,要求与法官通过加微信好友,将钱转给法官,让法官代为交纳热力费,为了便民解纷,承办法官又当起了双方的转账“纽带”,热力公司收到小赵热力费后,当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这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在一日内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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