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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身份证件欲图瞒天过海,怎奈触犯刑法难逃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0-12-28 14:00:14


想要开大车,但是却没有相对应的驾驶证,黑龙江一男子便通过在网上购买假驾驶证欲图瞒天过海。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残酷。近日,泰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买卖身份证件的案件,被告人肖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驾驶证一张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某日,泰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巡逻至嫩泰高速泰来收费口附近,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被告人肖某驾驶证信息与身份信息不符,驾驶证登记姓名为张某,经询问,肖某供认其使用的姓名为张某的A2型假驾驶证系其通过网络购买。

【法庭审理】

庭审中,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未做辩解。

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买卖假驾驶证,在运输货物中用于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肖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肖某买卖身份证件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通过网络购买假驾驶证,在运输货物中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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