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泰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一案。近日,泰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王某恢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环境。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承包了位于泰来县泰来镇明月村三屯屯南59.82亩土地植树造林。2011年王某栽植柳树,面积48.15亩,林种为防护林,纳入森林资源管理。因客观原因该林地积水太深,导致林地内树木死亡,2018年6月,王某在该林地内修建养蟹池,养殖河蟹至2020年。经认定,王某非法占用林地7.84亩,造成原有林地植被严重毁坏。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泰来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诉请: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恢复林地植被7.84亩或者责令王某缴纳生态损失费人民币8 090元。
【法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并阐述了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且认罪认罚,未做辩解。对公益诉讼部分,王某辩称因原有林地无法更新造林,村委会亦同意其异地更新,现其愿意缴纳生态损失费8 090元,用于更新造林。
【案件宣判】
合议庭成员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王某恢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案王某做为林地的所有权人,在遇到影响林地成活率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村委会、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联系,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不应该擅自开垦林地进而养殖螃蟹,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