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以自诉人李某和被告人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而结案,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人民法院重拳打击“老赖”,维护社会诚信的决心。
【案情回顾】
李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泰来法院与市中院判决该公司给付李某欠款143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李某申请,泰来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发往上海收货方的大米采取保全措施,并向该公司法人王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为上海收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王某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调解阶段】
泰来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人为该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法人王某在有能力开具发票时,拒绝开具,使得上海收货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为王某支付货款。诉讼过程中,王某全权委托其亲属代为处理与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审理中,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同意出具发票。上海收货方支付货款,李某的执行款从而得到执行。
【案件宣判】
2020年12月19日,自诉人李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系因执行案件而引起的自诉纠纷,通过本次案件,王某真心悔过,深刻领悟到此次惨痛的教训。本次案件以圆满方式解决,这也是法官希望看见的结果。同时通过本案,也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抗拒不执行犯罪行为的认知,努力营造“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