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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零花各执一词 取消婚约合理返还

  发布时间:2013-06-21 16:45:07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近日,泰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

王某、孙某在20124月经媒人介绍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相亲后,原告王某给了被告彩礼款10000元。没过多久,王某就去了大连打工。孙某用原告给的钱买了一部手机和一台摩托车,价值约3000元(审理中,被告已返还原告)。201211月,王某曾与孙某发信息提出过分手。20131月王某打工回来得知被告已经和他人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此时王某要求孙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被告不允,认为这不是彩礼钱,是给被告父母装烟、喝酒钱,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的10000元属于彩礼款。基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等因素,扣除审理中被告购买的手机和摩托价值3000元已返还原告外,被告应再适当返还原告7000元。

不论恋爱还是婚姻都应该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而不是金钱。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切莫让金钱引发多余的悲欢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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