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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转换

  发布时间:2013-06-25 17:03:3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整合诉讼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我们在具体办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债权债务明确,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是转人督促程序后是督促程序另立案,还是直接以支付令的形式结案发生了争议。

观点一,按照原来的操作方法,该起诉讼案件让原告撤诉,这样该起诉讼案件结案。然后再申请督促程序,以申请支付令立案,这样就是两案,两号。

观点二,该起诉讼案件以支付令形式结案,支付令使用原诉讼案件案号。因为既然是转入督促程序,那么就应该是一个程序,督促程序也可以使用原有诉讼案号。

笔者认为观点一违背新《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因此支持观点二。法官不要以固有的思维认为只有督促程序才能用支付令,其实,支付令就是一种法律文书,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的案号不应该是固有的,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是方便于司法实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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