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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婚约破裂,彩礼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03 18:47:12


近日,泰来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彩礼返还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王某给付陈某彩礼36万余元,因王某与陈某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约关系破裂。经双方协商返还彩礼20万余元,后陈某迟迟未履行义务,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及时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可均未发现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了能够让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以实现,执行法官多次到陈某家中释法析理,但陈某一直在外躲避,家人也不甚配合。执行法官多处打听得知陈某回家参加亲戚婚礼的消息,婚礼结束后立即对陈某进行了拘留,陈某父母看到后代陈某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从执行为民的拳拳之心,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法院执行干警驰而不息,时时刻刻把群众放在心上,把使命扛在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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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缔结,我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厚的风俗习惯色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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