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当事人郭某和妻子携一面锦旗冒雨来到泰来法院,将一面书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办事公道,深得民心”的锦旗交到向雷冬娜法官手中,以表达感激之情。
2019年5月7日,郭某的儿子在自家地里的窝棚内玩耍时,不慎跌入沸水锅内,导致其头、颈、躯干、臀部、双上肢被沸水烫伤,被紧急送至齐市建华医院进行诊治,诊断为26%的头、颈、躯干、臀部、双上肢沸水烫伤Ⅱ度,深低血容量休克并住院治疗了70天。
郭某曾为儿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处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共计60万,郭某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保险公司以按照合同约定Ⅲ度烧伤面积未达到全身表面积的20%拒绝赔偿。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60万元。
因孩子年幼受伤且花费了大量医药费,郭某夫妻难以承担,三次起诉至泰来法院,两次因证据和诉讼费用原因撤诉。第三次由代理人垫付了诉讼费。在审理中,因原告经司法鉴定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表面积的14%,关于对Ⅲ度烧伤面积的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是本案的焦点。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必须尽到提示说明的理解与适用,主审法官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郭某心怀感激之情,给办案法官雷冬娜送来了一面锦旗,充分表达了内心对判决的认可,法律有尺,但也有温暖,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