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协议”类案件历来是法院行政审判的难点问题,尤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类案件问题突出。这类案件直接涉及到政府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处理不当,要么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久诉不息,要么长期上访久访不止。今年年初以来,泰来法院妥善审理了两起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再审案件。取得了“官民同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佟某给泰来法院送来了绣有“官民同乐”的锦旗一面。
两起案件的原告佟某、井某均与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大部分补偿款。因开发企业拒付与政府约定的安置补偿款,至使政府拆迁部门不能兑现协议约定应支付给佟某和井某剩余补偿款,佟某与井某一直闹访。
案件启动再审后,主官法官首先约谈了原、被告双方了解矛盾焦点,找准工作切入点。通过开庭审理,原告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现原告房屋已被政府拆迁,政府已履行了协议大部分约定,政府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给付原告尚欠补偿款。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自主自愿行为,但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有违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有照无房部分仍给予拆迁补偿,损害公共利益,协议中重复计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找到了争议的焦点,如何利用法官合法性审查职能化解矛盾成为了做好调解工作的主题。
通过调解这两起案件我们总结的经验是,法官吃透案情,做到胸有成竹是前提,树立永不言弃的调解理念是关键,筑牢公心、热心、诚心、耐心的服务信念是保证。只有把握矛盾焦点,才能找准工作切入点。调解工作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利益面前,法官必须向双方当事人讲明“行政协议”虽为自愿签订,但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道理,要敢于叫真碰硬。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通过法官用事实、法律与双方当事人的反复较量,方能让原、被告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心服口服。我们在审理拆迁补偿类行政协议案件时还必须考虑签订协议时的历史背景,考虑行政协议的合同属性,既要坚持法律标准,又要融情、理、法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均衡保护了政府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方能起到欲盖弥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起案件最终均调解结案,政府主动兑现了补偿款。原告满意送锦旗,政府满意通报表扬,至此“官民同乐”,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