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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担保人帮忙偿还

  发布时间:2021-10-01 00:10:38


泰来法院平洋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中,被告为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刘某诉称20173月25日,李某向借款2万元,用于家庭生产,并约定月息2分,由王某提供担保。自20183月起,刘某多次向某催款,某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因王某作为担保人,有偿还欠款的义务将二人诉至法院

经过法庭调查及证据的认证,王某为债务人某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债务人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凭,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有义务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判定李某、王某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利息9600元,合计人民币29600元。 

法官说法

1.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在担保责任期限内的,担保人就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有权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2.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有义务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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