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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仅有微信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01 00:12:51


近日,李某到泰来法院平洋法庭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理由是通过微信两次某转款3万元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但张某一直未还款某持微信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偿还3万元借款,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某仅提供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关系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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