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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微信借条”难认定 出借人自尝苦果

  发布时间:2021-10-01 00:14:48


十几年的感情了借完钱人跑了!”近日,一个面容焦急的男子某跑到泰来县人民法院平洋法庭,声称一个朋友欠了他3万元钱,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要求法院帮其讨回公道。

办案法官听完某的陈述后,立即让他拿出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可细心的法官却发现某提供的用来证明被告借款证据仅有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在法官的询问下,某道出了事情经过。王某某与他是发小,是同村一起长大的朋友,2019年3月王某某找到张某,向他借款3万元,并约定每个月高达2%的利息,当年10月末还款。张某想着既是多年的好友,不了几个月还能坐收利息,没让某某写借条就把钱通过微信转给了谁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某某也没来还钱,某感觉事情不对,便前往某某家,却被告知其早已出走。随后,他一直打某某电话,对方确已经关机。

虽然某手机上的微信截图与所说的相吻合,但是由于注册手机号码并未实行实名制,某不能证明向其发微信的机主是被告某某,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被告某某未到庭,也无法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最后,法官对该份“微信转账”证据不予认定。

【法官提示】

现在民间确有许多人通过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但同时也伴随着很大风险,当事人更应该保留好证据以免引起纠纷时没有凭据。而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数据作为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其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为薄弱,还需要综合全案的事实和其他证据才能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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