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泰来法院平洋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任某(女方)和被告李某(男方)于2016年初经亲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没有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李某将4万元彩礼用于家里种地,到秋天所得的土地收益没有归任某所有,由李某和其父母使用了,夫妻双方发生口角、打架,夫妻关系逐渐疏远,自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任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返还任某父母给付的彩礼款1万元。庭审时,李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亲属到庭参加诉讼人数较多,两人的情绪激动难以控制,审理此案的法官见此情景决定暂时休庭,与两名当事人开展单独交流,法官耐心倾听两人诉说自己的主张。待两名当事人情绪明显稳定些后,办案法官提出解决问题矛盾的方案,经过法官的细心劝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很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