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不仅费尽心思帮我要回赡养费,还亲自把钱送到我这来!”在亲手拿到泰来法院执行法官送来的赡养费后,期颐老人李某感激地说。
【案件回顾】
老人李某生于1922年,今年已有99岁。自妻子去世后,老人一直自己生活,行动及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每月仅靠低保维持生活。多年来,老人的五个儿女均以家庭贫困为由,从未给过老人赡养费。于是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各子女每月分别给付360元赡养费。经法院判决后,四个儿女均已履行义务,但三儿子因已多年不与老人来往,一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老人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从亲情、法理上做思想工作。经执行法官耐心劝导,被执行人认识到过去对待老人的错误行为,最终愿意支付赡养费,并且表示以后会按时支付老人的赡养费。
执行法官考虑到李某年事过高、行动不便,又急需这笔生活费,便专程驱车赶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家中,第一时间将赡养费送到老人手中,于是便出现了前文中感人的一幕。执行法官临走时告诉李某,会定期回访赡养情况,请老人放心。
【法律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