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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撒泼”招数,法院不得不“来硬的”

——封条可不能随便撕,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2-02-08 16:38:10




近日,泰来法院执行局接到有效线索,称被执行人有一辆私家车停在某小区内,执行干警迅速锁定位置进行车辆核实,确认无误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电话通知并进行车辆扣押。当执行干警贴完封条准备把车拖回法院时,被执行人的妻子到达现场,以取车内物品为由,擅自撕开已贴好的封条,执行干警多次劝说并告知其撕封条的行为违法,但被执行人妻子仍旧撕开第四张封条,并反复叫嚣:“有能耐你给我抓起来”。

法律面前没有“演技”,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撕掉法院封条,漠视法律,面对这种“撒泼”招数,执行干警迅速将其控制并采取拘留措施。经释法,其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使车辆顺利扣押,并向干警致歉,保证今后严格守法。

【法律科普】

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是属于妨害执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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