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营运损失3000余元。
【案件概况】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出租客车尾随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张某的出租车因维修停运14天,张某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3000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中免责条款里已经写明并向投保人告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等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不同意承担张某的停运损失。李某则认为自己投保了商业保险,张某的所有损失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责条款在交保费时并未向自己一一说明,自己当时签订的是电子保单,只是在保单最后签名的位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法院判决】
李某对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投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抗辩已经向投保人告知并说明了保单条款中免责条款,无证据证实。保险公司自认向投保人提供的是电子版的保险合同,且仅在合同最后一页签字确认部分体现了打印好的红色字体,该字体不足以引起投保人对具体免责条款部分的理解与注意,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