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泰来法院和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案件,解决了老人的愁难问题。
原告勾某64岁,二被告张某一、张某二是勾某的继子、继女。1994年,勾某与二人的母亲孙某结婚,兄妹俩跟随母亲与勾某共同生活20余年,2020年4月孙某因病去世。
2021年,勾某患病住院欠下了两万余元债务,继子女虽每月给勾某600元生活费,但不足以偿还欠款,勾某希望继子女能帮他偿还欠款,但继子女并不同意,沟通无果后,勾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翻阅案卷后十分重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决定优先采取司法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法官通过“背靠背”、换位思考等方式对双方释法明理,为当事人讲清利弊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当庭给付。至此,该起赡养纠纷成功解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