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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款找人抵赖 泰来法官明察秋毫

  发布时间:2013-08-07 10:02:23


 

今年4月的一天,被告林某因向银行还房贷在原告王某处借款10000元,到期后林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王某无奈将林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林某抗辩已经分两次将钱款偿还完毕,一次是王某去林某家还款6000元,最后一次是林某将下欠4000元交给了王某指定的胡某,因故两次均未抽出借条,证据只有林某司机的证人证言。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债务关系明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林某辩解该笔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对此被告仅提供证人司机证言证实经胡某手偿还原告4000元,后经查实胡某不认识原、被告,且原告提供的书证证据效力要大于被告提供的人证的证据效力,故可视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且被告是成年人,还款应索回欠据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因此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于是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的林某虽在诉讼环节找证人出庭作证想要达到拒不还款的目的,终于被明察秋毫的法官识破而败诉。另外,在社会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因为碍于情面或者粗心大意,还款之后既不向债主索回欠据也不让对方出具收条,让债主起诉最后可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对此实在是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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