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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几次三番催款,终因逃避失去诚信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8-12 11:14:00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

2008年,被告宋某承包了原告王某的100亩地。当时双方约定的承包费是26000元,宋某在双方协议后交给王某2万元,剩下的6000元宋某承诺在种完地以后在给,但却迟迟未付。王某几次三番的找宋某,但宋某都以自己没时间或者没钱等理由拒绝了王某,致王某起诉要求宋某立即给付拖欠的承包费款6000元并给付利息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拖欠承包费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宋某给付原告王某承包费款6000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讲诚信,并不是说说而已,切莫因一己私利而丢失了这个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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