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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法跑在前·为民办事年 | 这个债务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2-06-01 14:37:2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了债

二人离婚后

债务谁承担?

张某多次在李某经营的食杂店赊购日常生活用品,累计2800元,赊购行为发生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后张某与王某离婚,不知去向,李某便向王某索要货款,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给付货款。

庭审时,王某辩称其对张某的赊购行为并不知情,赊购的货品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不予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买卖合同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虽以个人名义赊购货品,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赊购的货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张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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