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外墙保温工作的工人急于下班提前离岗,翻越女儿墙踩在正在施工的彩钢瓦房盖上行走,不慎踩漏了彩钢瓦摔至九级伤残,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初,陆某经许某介绍到大庆某公司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大庆某公司每次将工人工资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给许某,由许某以现金的形式将工资交给陆某。
2021年11月中旬的一天,陆某到大庆某公司食堂吃饭时,为了抄近路,没有从两条安全通道通行,而是直接翻越1米多高的女儿墙踩在正在施工的彩钢瓦房盖上行走,这一走却踩漏了彩钢瓦,从屋顶坠落到地面受了伤……
陆某受伤后,大庆某公司工作人员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3.5万余元医疗费用。陆某伤愈后,诉讼到泰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庆某公司承担其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大庆某公司认为,陆某诉讼主体错误,许某承揽了大庆某公司的外墙施工工程,是许某雇佣陆某并给陆某开工资。大庆某公司规定的午休时间11.30时,陆某11.15时急于下班提前离岗,并违反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无视安全管理规范及钢结构负责人的劝阻,强行翻越安全防护女儿墙,导致其在非工作区跳下后跌落的严重后果,其受伤地点并非从事雇佣活动的工作项目,陆某作为经常从事高空作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不能在未完成施工的现场且还不属于大庆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危险的行为,这是一般人的常识性注意义务,陆某故意行为造成损害不是安全生产范围,应当由陆某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大庆某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将陆某送医救治,垫付了医疗费用,且多次与陆某主治医生沟通,医生表示住院20天、做一个全身检查就可以回家静养,陆某以未解决前不宜出院为由,并未出院。大庆某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管理原则同意给付陆某共计5万元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庆某公司未提供与许某的承揽关系的证据,且大庆某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与陆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大庆某公司抗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陆某从事外墙保温有三四年工作经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应该有明确的判断和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有安全通道的前提下基于抄近路和从众心理,翻越女儿墙在没有施工结束的彩钢房顶上行走,系放任自身危险的发生,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大庆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垫付医疗费并同意承担总计5万元费用,亦已履行和承担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相应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由大庆某公司承担总计5万元费用,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该条款中,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受害人的这一故意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唯一原因,从而应使加害人对该损害或者扩大的损害免责。
本案陆某基于抄近路和从众心理,放任危险发生导致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告诫施工人和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时刻谨记“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