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调解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化解了兄妹之间的矛盾,修复了原、被告之间的亲情裂痕。
原告单某是家中老大,有两个弟弟两个妹妹。2021年,其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的单位给予抚恤金9.7万元。单某父亲去世前和单某的三妹一起生活,且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单某的三妹照料生活起居,遂抚恤金在单某三妹手中。
单某和弟弟妹妹商量抚恤金分配事宜,弟弟妹妹觉得按照赡养比例进行分配比较合理,但单某觉得自己没有尽较多的赡养义务,分配的比例较少,而且其因生活困难,需要抚恤金维持日常生活,希望能够多分一点,因此不同意按照赡养比例分配,要求均分抚恤金。单某三妹以单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平均分割,原告单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立案庭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原告单某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诉前调解对原告来说时间更短,效率更高,也能挽救亲情,化解双方矛盾,遂与单某和四被告多次电话沟通,并约定时间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时,面对双方激动的情绪,法官耐心开导劝说,从亲情到法理再到亲情,劝双方从亲情出发,毕竟血缘关系是最亲近的人,不要互相置气,各自退让一步,好好相处,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的情绪终于缓和下来。
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打消了双方心中的隔阂,单某的三妹主动带着现金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给付单某分得其父亲的抚恤金1万元,单某当场写下了撤诉申请书。至此,这起共有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法官说法】
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是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作为一种兼具精神方面与物质方面的补偿,并非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继承,而由近亲属共有。在发放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紧密程度、照顾程度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更符合该死亡抚恤金的设定本意。
1、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具体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顺位进行,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二顺位的人员中分配。
2、应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特别是依靠劳动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充分实现死亡抚恤金经济救助的功能,弘扬孝道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