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近日,老人李某因赡养问题将三名子女诉至泰来法院,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的老太李某近八十高龄,身患疾病,老伴多年前去世,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李某膝下有两儿一女,其小儿子陈某福也近五十岁,身患残疾,至今未婚,与母亲李某一起生活。李某把自己和小儿子陈某福的口粮田地给大儿子陈某军耕种,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和陈某福到陈某军家生活居住,由陈某军赡养,陈某军答应后,二人便搬入陈某军家中。
李某的女儿陈某芝得知母亲和弟弟的口粮田地让陈某军耕种了,没有让自己耕种,便不同意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陈某军自己一人赡养老人觉得不公平,遂将母亲李某和兄弟陈某福从自己家中赶了出去,李某这才诉讼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立即打电话联系四方,考虑到四方的具体情况,认为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才是最佳途径,于是第二天来到了李某暂时居所,在与老人沟通了解情况后,又走进了陈某军、陈某芝家中,对双方进行劝导,让李某和陈某军、陈某芝面对面单独沟通。承办法官对几方释法析理,劝说到:“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李某和子女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带着小儿子搬到女儿家中居住,陈某军继续耕种母亲及兄弟名下的土地,每年按照当地承包土地费用标准给李某土地承包费,李某也主动申请撤诉。至此,妥善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