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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电费被停电 破坏设施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2 09:02:41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四年。

谢某是前进村的农民,在3月份因拖欠电费,被供电所停止供电感到不满,便产生了报复的想法。于当日傍晚,携带自家的铁斧、梯子,来到前进村村委会附近的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前,先使用在村委会门口拿的竹扫将变压器的瓷塔(保险)打掉,登梯上到变压器台,用铁斧将变压器避雷针等处砸坏,见变压器漏油外溢后离开现场,造成前进村五队停电24小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主观上为泄私愤,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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