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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2-08 16:19:00



近日,泰来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诉称与被告多年两地分居,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处理孩子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较多,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有《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明确申报内容、期限要求以及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为公正处理离婚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泰来法院将继续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创新家事审判方法和举措,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平安泰来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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