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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 | 速裁办理显成效 拖欠近二十年的玉米款两日内要回

  发布时间:2023-05-19 17:11:38



2003年12月初,姜某在梁某处收购价值17500元的玉米,约定当年12月末付款,后因姜某举家到外地居住无法联系,致梁某未能拿到辛苦劳作一年的血汗钱。经过多年寻找,终于在近期找到姜某的妻子李某,但因姜某已于几年前去世,李某以未在欠据中签名为由拒绝付款,梁某无奈诉至泰来法院,要求李某给付玉米款17500元。

立案庭速裁承办法官到李某居住处送达开庭传票时,就相关的法律规定先行向李某进行了宣讲,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姜某为家庭生产需要收购玉米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李某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答下,李某当即表示,之前拒绝付款是因为不知道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有了法官的明确解答,同意给付梁某全部玉米款。送达后的第二日,李某自行将该笔玉米款向梁某履行完毕。

近二十年的玉米款两日内要回,解决了农民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的同时,体现了速裁团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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