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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当庭化解劳动争议 现场履行给付义务

  发布时间:2024-05-16 18:23:01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的长效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实现了“双赢”。

原告王某在被告泰来县某公司处入职,双方于2022年9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王某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4年2月27日间在该公司任职。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于2024年2月28日离职。2024年3月11日,王某以其与泰来县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为由向泰来县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要求泰来县某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泰来县人民法院。

泰来法院民事审判庭高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代理人电话沟通,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客观分析案件事实,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明确,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高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对给付补偿金及加班费数额争议较大,调解并未成功。庭后,高法官通过电话继续做调解工作。由于一方为企业,高法官在充分肯定其为泰来县域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向其释明一个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法官也从诉讼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上与王某进行了深入沟通。经过高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泰来县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当场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了补偿金、加班费合计35,000元,并回收了王某之前在该公司购买的物品,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泰来法院在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新情况,将及时拓展思路,多措并举,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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