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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花生种变为花生米 屯邻起纠纷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30 10:25:17


 

刘某与陈某均系泰来县某村村民,平时关系较好。2012年刘某因生产需要在陈某处购买了价值5000余元的花生种子,约定秋收后付款。刘某使用陈某的花生种子后出牙率极低,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后来才知道陈某卖给自己的种子,是陈某在某村村民处购买的花生米,刘某十分气愤,至2012年秋收时也未交付陈某这笔花生货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某村村民处购买的花生米,以花生种子销售给刘某,陈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销售行为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刘某在明知陈某不具备经营资质而自行购买其花生种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买来花生种却成花生米,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种子一定要去有经营许可的正规商店,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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