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泰来法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内,一位当事人脸上洋溢着感激的笑容,手中握着一面鲜红的锦旗,激动地走到办案法官面前,对法官公正办案表示深深感谢。
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系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起李某诉司某与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系案件被告。原告李某与被告司某均为泰来县某小区同栋楼内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23年2月7日,该单元一层楼梯间因外来火源引燃司某搭建的储藏室内放置的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家住六楼的原告被邻居敲门叫醒,在其丈夫拨打火警救援电话后抱着8个月大的女儿,拉着侄女用湿毛巾捂着口鼻一同跑向楼下。当时楼道内由于烟很大无法看清道路,加之楼梯扶手温度过高,原告丈夫打开二楼与三楼中间缓台处的窗户后抱女儿从窗户跳出,原告随后携侄女从窗户跳出,导致原告夫妇等四人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膝部损伤,经鉴定后诉至法院,要求司某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楼下火情不明情况下,且家住六楼,与一楼起火点相隔距离较大,本可有其他的避险方式且不危害自身安全,但李某等人选择从缓台跳下的避险行为且造成损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司某的赔偿责任。司某私自搭建储藏室,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因此对火灾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定由司某承担原告损失的60%。被告物业公司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够,结合权责相匹配原则,由该物业公司在李某全部损失的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起案件办案法官始终保持公正、耐心的态度,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锦旗上的“秉公执法、高效为民,克己奉公、两袖清风”更是凝聚了群众对法官工作的信任与期待。